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11执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韩华高、南晓玲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11执2215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民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保罗.汉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韩华高,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南晓玲,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李艳,女,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吉加利���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华高、南晓玲、李艳、吉加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00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00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苏 丹执行员 路景兰执行员 刘 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浩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