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董磊、杨晓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董磊,杨晓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731号原告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清国。委托代理人牛军伟,河南紫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董磊,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告杨晓宝,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家庭住址为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现正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诉董磊、杨晓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渊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