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7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余秀德与攀枝花东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 议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秀德,攀枝花东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769号之二申请人余秀德,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东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翌军。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769号余秀德申请执行攀枝花东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7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仕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