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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史献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献全,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阜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在押。辩护人余朝晖,男,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献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献全及其辩护人余朝晖、被害人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郎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献全与被害人段某同系阜南县城关镇南关社区居民,且同院居住。2014年8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史献全与段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厮打中史献全将被害人段某鼻部打伤。经鉴定,段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为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人冯可荣、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段某的陈述、被告人史献全的供述与辩解、阜南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平面图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史献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史献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史献全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意见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本案案发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系偶犯、初犯,行为的危害相对较小,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被告人为得到被害人谅解向办案机关缴纳数万元赔偿金,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献全与被害人段某同系阜南县城关镇南关社区居民,且同院居住。2014年8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史献全与被害人段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史献全将被害人段某鼻部打伤。经鉴定,段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史献全于2017年5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平面图,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史献全无故殴打被害人段某,致被害人段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献全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史献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史献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献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之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丹丹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