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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91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顾世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世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91刑初56号公诉机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世伟,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4日移送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苏显民,山东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公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世伟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玉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世伟及辩护人苏显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顾世伟先后以合伙承包微山县福利彩票点装修工程、如意集团餐厅、春节期间购买酒水向企业出售的名义,并以出示虚假的合同、出库单及带领张某对相关项目实地考察等方法,获得张某信任后先后骗取张某73000元,后经张某催要退还3000元。2016年8、9月,被告人顾世伟通过张某认识范某后,以合伙承包山推公司职工食堂的名义,并向范某出示了虚假的食堂承包合同,先后三次骗取范某共计10万元。因范某催要,2016年10月1日退还一万元。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顾世伟的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了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世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世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无异议,但提出其共骗了范某9万元。其辩护人认为第一,对张某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5万元,而非73000元。春节送福利张某投资的13000元,属民事行为,不应认定诈骗;被告人因撞车,张某汇款2万元,1万元赔给别人,1万元属借用。第二,被告人顾世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初犯,为生活所迫实施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其2008年左右认识顾世伟,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顾世伟先后称可以合伙承包微山县福利彩票点装修工程、如意集团餐厅、春节期间购买酒水向企业出售,其共交给顾世伟73000元。之后多次要求去微山县和如意公司去看生意进展情况,都被顾世伟以各种理由推脱。其介绍范某认识的顾世伟,当时顾世伟称可以承包如意公司餐厅,其当时没有钱,就联系了范某,范某和顾世伟合伙,共投资了10万元。2016年10月,其和范某联系了如意公司和山推公司,均称餐厅没有对外承包,发现被骗,其和范某报警。2、被害人范某陈述证实,其通过朋友张某认识顾世伟。2016年8月下旬,张某说起了和顾世伟合伙在济宁承包如意集团公司职工餐厅的事,其也想做这样的生意。几天后,张某说顾世伟想找人合伙承包山推集团公司的职工餐厅。在张某的介绍下,其和顾世伟见了面,谈了合作的事,顾世伟还向其展示了和山推公司签订的食堂承包合同,之后,其转账给顾世伟6万元,现金4万元。后其和张某去山推公司核实,才知道根本就没有这回事。经多次催要,顾世伟2016年10月1日归还其一万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系顾世伟舅舅。2016年开始给顾世伟帮忙。知道顾世伟和张某合伙承包如意餐厅、和范某合伙承包山推餐厅,但不清楚是否是真的。2、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系顾世伟妻子。2016年春节后听顾世伟说过和张某合伙承包如意餐厅、装修微山县的彩票站,不知道顾世伟和如意集团、山推集团、李营镇一中、福彩中心或民政部门有什么关系。顾世伟借过其父亲15000元,哥哥38000元,中秋节还了其父亲一万元、哥哥二万元,都是现金。2016年9月还了信用卡欠款15000元。3、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其系李红霞哥哥。顾世伟共借其38000元,2016年中秋节前后还了二万元现金。(三)书证1、张某提供的食堂承包合同证实,顾世伟与邱亚夫、王军于2016年1月28日签订,内容为乙方顾世伟出资十八万元承包济宁市如意集团餐厅,该合同系顾世伟交给张某。2、张某尾号7627的莱商银行卡交易明细、顾世伟尾号8171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张某2015年12月13日向顾世伟汇款3500元、2016年1月8日汇款8000元、1月11日汇款3000元、1月26日汇款1万元、1月29日汇款1万元、2月14日汇款5000元、4月28日向李某2尾号为5929银行卡汇款1万元。3、张某手机通话记录证实,张某153××××5787手机号码与顾世伟155××××3850手机号码2016年9月多次通话。4、张某提供的顾世伟买酒出库单两张证实,2016年1月28日,泸州沽酒,300箱,单价70元,共计21000元;2016年2月2日,泸州沽酒,430箱,单价70元,共计30100元5、济宁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在鲁西南白酒批发市场韩镇处调取的顾世伟买酒记录证实,顾世伟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10月30日共计购买泸州沽酒A6共66瓶,单价12.5元,共计825元。6、合伙经营协议证实,顾世伟与范某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内容为甲方顾世伟出资五万元,乙方范某出资10万元承包山推国际事业园区内的职工餐厅。7、范某尾号3776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转账记录截屏、顾世伟尾号7119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范某2016年9月7日向顾世伟转账6万元。8、收某证实,顾世伟2016年9月20日手写收到范某餐厅费10万元。9、食堂承包合同证实,顾世伟与山东山推有限公司的董勇于2016年9月10日签订,内容为乙方顾世伟出资15万元承包山东山推的餐厅。10、山东山推工程机械事业园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无董勇、顾世伟二人。没和顾世伟签订过食堂承包合同。11、范某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范某186××××1966手机号与顾世伟155××××3850手机号2016年9月多次通话。12、范某尾号3776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10月1日转入1万元。13、李某2尾号9339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9月23日还款1万元、2700元、3000元,共计15700元。14、户籍证明证实,顾世伟出生于1980年5月12日。15、抓获经过证实,216年11月3日19时许,顾世伟被巨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从巨野县和平商务酒店传唤到案。(四)辨认笔录1、范某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20日,在巨野县公安局在见证人赵某的见证下,范某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11号是对其实施诈骗的顾世伟。2、张某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20日,在巨野县公安局在见证人赵某的见证下,张某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4号是对其实施诈骗的顾世伟。(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世伟供述证实,其7年前认识的张某,2015年11月至2016年,为承包微山县福利彩票点装修、春节前后购买向企业送的职工福利、承包如意毛纺织餐厅,张某共交给其73000元。承包如意毛纺织餐厅及微山县福利彩票店装修都是假的,酒水是在李营镇的酒水批发市场买的。后分三次退还张某3000元。2016年8、9月,为了偿还个人债务,其称可以承包山推职工餐厅,通过张某认识了范某,范某投资10万元,10月退还一万元。钱用于偿还其岳父李玉田一万元、大舅子李某3二万元、妻子李某2银行信用卡欠款15000元,剩余的自己平时消费。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查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世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对张某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5万元,其中春节送福利的13000元应认定为民事行为、一万元属借用的辩护意见,分析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被告人购买酒水仅花费几百元,且被告人未证实其将购买的酒水送到企业,一万元借用仅为被告人个人意思表示,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顾世伟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世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至2021年5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顾世伟退赔被害人张权7万元、被害人范中乾9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孔 旭审 判 员  周喜凤人民陪审员  宋 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