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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蒋绪州与罗健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绪州,罗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蒋绪州。被执行人罗健。申请执行人蒋绪州与被执行人罗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5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第四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17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红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