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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临沧兴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沧玉珠城项目部、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沧兴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沧玉珠城项目部,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执26-1号申请执行人:临沧兴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法定代表人:赵继洪,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法定代表人:夏连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沧玉珠城项目部。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负责人:刘明阳,该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法定代表人:蒋树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临沧兴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沧玉珠城项目部、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沧兴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沧玉珠城项目部在2017年12月31日前分期清偿对临沧兴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欠款154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9执26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舟执行员 罗班高执行员 何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