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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清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清顺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28号罪犯张清顺,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家庭住址: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汀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清顺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清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张清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清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263分;获得贰个表扬(二0一六年一月至二0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47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元。退缴赃款元。缴交个人财产元。另查明,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张清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张清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清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