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赵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赵建,刘燕,赵建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6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住所地:霸州市益津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建女,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刘燕,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赵建朝,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赵建女、刘燕、赵建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8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2017)冀108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范。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8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