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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南昌县昌荣装饰材料厂、南昌县人民政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县昌荣装饰材料厂,南昌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县昌荣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迎宾北大道992号,营业执照代码:012120019560。经营者:罗建新,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南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南昌县政府大院,组织机构代码:67799139-5。法定代表人:陈翔,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6)赣01行初52号行政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40605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990.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昌县人民政府账户人民币4060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