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思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陈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陈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169号原告:刘思伯,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住所地嫩江县嫩兴路。法定代表人:王富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刚,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新建街。被告:陈雷,男,1969年7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刘思伯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陈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伯撤诉。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蕊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