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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1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王艺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王艺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7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提督街88号。负责人杨丰来。被执行人王艺锟,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283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申请执行王艺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19185.36元,并按照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支付利息,以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一台,但尚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一套。此外,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鉴于对前述房屋进行财产处置需较长时间,本院拟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19185.36元,并按照(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283号执行证书支付利息,以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相关费用。二、终结(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28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梦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