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熊松根、彭泽县三德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松根,彭泽县三德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7号申请执行人熊松根,男,1972年6月18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彭泽县三德服饰有限公司,住址彭泽县钓鱼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林峰。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熊松根申请彭泽县三德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泽县三德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熊松根案款204920.0元,承担执行费2973.8元。本院已执行20492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彭泽县三德服饰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良琪审判员 陈小龙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