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湖北天佛食品有限公司、湖北省利川市佛宝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天佛食品有限公司,湖北省利川市佛宝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天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70706504X法定代表人刘长怀,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宗宪,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湖北省利川市佛宝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金利巷附一巷,组织机构代码:68563009-8。负责人唐远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天佛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利川市佛宝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省利川市佛宝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1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