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韦统超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统超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2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统超,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山东省单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单县高老家乡韦洼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住山东省单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同年5月5日被单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汤德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公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统超犯贪污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锋、代理检察员谢囡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统超及其辩护人汤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韦统超在担任单县高老家乡韦洼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高老家乡人民政府从事韦洼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职务之便,将韦洼生态文明小区建设工程发包给建筑商张某,为张某谋取利益。被告人韦统超在此过程中收受张某送予的住房及车库各一套,共计价值120878.31元,期间韦统超缴纳房款3万元,余款90878.31元未支付。案发后韦统超的家人退清全部赃款。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单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韦统超身为高老家乡韦洼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单县高老家乡人民政府从事韦洼村新农村建设工作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0878.3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统超退清全部赔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统超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韦统超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统超自1998年起担任单县高老家乡韦洼行政村党支部书记,2011年起兼任村委会主任。2012年初,经高老家乡党委、政府决定在韦洼行政村进行新农村建设,工程发包由韦洼村委会负责。张某为承包该工程,找到韦统超并承诺若能承包该工程给韦统超好处,韦统超经比较其他人的工程报价,最终将新农村建设工程发包给张某。2012年5月9日韦统超代表村委会与张某签订了施工合同。当韦统超提出要购买所建楼房时,张某承诺送给其一套楼房。楼房建成后张某将位于一号楼东单元四楼东户一套面积118.89平方米,价值99869.91元及面积25.01平方米,价值21008.4元的车库送给韦统超,共计价值120878.31元。韦统超为掩盖收受楼房的事实,交购房款3万元,实际受贿90878.31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到单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高老家乡党委、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韦统超出生于1963年5月30,中共党员,1998年担任单县高老家乡韦洼行政村党支部书记,2011年起兼任村委会主任。2、高老家乡韦洼村生态文明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韦洼村生态文明小区平面图证明,2012年5月12日韦统超代表村委会与张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韦统超收受的房屋位置。3、收据证明,韦统超交房款3万元。4、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涉案财物入库清单证明,韦统超将赃款90878.31元退缴到单县人民检察院。5、证人李某、孙某、牛某、廉某证言证明,四人分别任高老家乡政府乡长、副乡长、武装部长、乡党委书记。韦洼村生态文明小区建设是高老家乡党委、政府于2012年初研究决定建设,韦洼村两委配合。6、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2012年初,张某为承包韦洼行政村新农村建设工程,其介绍张某和韦统超认识,其带张某去韦统超家二三次。张某承包了韦洼村的新农村建设工程。7、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2年4月得知高老家乡政府要在韦洼村搞新农村建设,韦统超具体负责,通过张某1找到韦统超,说明要承包新农村建设项目,并承诺如承包该工程,一定给韦统超好处,韦统超让其根据项目规划报价,最后其每平方米840元的价格承包了该工程。当韦统超提出要买新农村建设的房子时其答应送他一套房子,房子建成后韦统超选了一号楼东单元四楼东户面积118.89平方米,价值99869.91元及面积25.01平方米,价值21008.4元,共计价款120878.31元,韦统超交了3万元的购房款。8、证人韦某证言证明,2012年该村生态文明小区建了三栋四层的住宅楼,每栋二个单元。承包人是张某,韦统超购买一套楼房,交款3万元。9、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家在韦洼生态文明小区购买了一套单元房和一个车库,自己没交过款。10、被告人韦统超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统超在协助单县高老家乡人民政府进行该村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韦统超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统超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统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二、扣押在单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九万零八百七十八元三角一分,由单县人民检察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克柱审 判 员 朱 杰人民陪审员 石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小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