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邢台市和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新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和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新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323号原告:邢台市和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139号三楼323-32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593571027U。法定代表人:王丽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济金,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岭。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和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新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邢台市和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和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和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为357元,由原告邢台市和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浩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