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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681执20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金松与向远平、向劲买卖合同纠纷之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松,向远平,向劲,华蓥市观音溪镇田坝子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681执20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何金松,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向远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向劲,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华蓥市观音溪镇田坝子石场,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向劲,系该石场负责人(系独立出资人)。申请执行人何金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远平、向劲、华蓥市观音溪镇田坝子石料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向远平名下的位于华蓥市XXX的三套住房;向劲名下的华蓥市观音溪镇田坝子石料场的采矿权、生产机器设备、石子、基沙及石粉;向远平所有的华蓥市天池镇懋源石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及生产机器设备;位于四川省西充县XXX的三套住房(属于向远平债权)。经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对位于四川省西充县XXX的3套住房以554715元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何金松。华蓥市观音溪镇田坝子石料场的石子、基沙及石粉以评估价交由申请执行人何金松处置。因其它财产属于涉案财产,已被华蓥市公安局查封,目前无法执行,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何金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思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