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志伟申请邹巍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伟,邹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伟,男,1981年9月15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邹巍,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张志伟与邹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云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