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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志伟申请邹巍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伟,邹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伟,男,1981年9月15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邹巍,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张志伟与邹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云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