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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与孙辰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孙辰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892号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广州路46号。法定代表人:刘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贵亮,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辉,公司客服经理。被告:孙辰光,城镇居民。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与孙辰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以被告已付清欠付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