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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督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对王振义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王振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督753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住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房延锐,系行长。被申请人:王振义,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振义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负担。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