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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亮与蔡联远、张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蔡联远,张余军,蔡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2民初1557号原告:张亮,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北海市银海区,委托代理人:罗思方,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雪,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联远,女,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被告:张余军,男,汉族,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托代理人:张金婵,女,汉族,1993年6月1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同为被告蔡联远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蔡小梅,女,汉族,1979年1月22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原告张亮与被告蔡联远、张余军、蔡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亮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计3450元。审 判 长  李文斌人民陪审员  曾广萍人民陪审员  江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