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亮与蔡联远、张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蔡联远,张余军,蔡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2民初1557号原告:张亮,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北海市银海区,委托代理人:罗思方,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雪,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联远,女,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被告:张余军,男,汉族,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托代理人:张金婵,女,汉族,1993年6月1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同为被告蔡联远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蔡小梅,女,汉族,1979年1月22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原告张亮与被告蔡联远、张余军、蔡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亮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计3450元。审 判 长 李文斌人民陪审员 曾广萍人民陪审员 江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