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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4执恢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孜毅、蒙国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孜毅,蒙国椰,广西御龙轩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市酷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恢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孜毅,男1979年12月9日生,壮族,自由职业,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蒙国椰,男1978年11月5日生,壮族,自由职业,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广西御龙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春凤。被执行人柳州市酷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蒙国椰、广西御龙轩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市酷富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蒙国椰、广西御龙轩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市酷富贸易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问内履行给付黄孜毅2387350元义务,但被执行人蒙国椰、广西御龙轩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市酷富贸易有限公司只履行20万元,余款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御龙轩实业有限公司在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95号驾鹤商业街2栋4层办公场所内有办公设备及家具一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柳州市酷富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御龙轩实业有限公司、蒙国椰所有的办公设备及家具一批(详见扣押财产清单)。二、扣押期限为30天(即从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扣押期间,如被执行人蒙国椰、广西御龙轩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市酷富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如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的物品,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罗家宏审判员  段缘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 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