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知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与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南京圣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南京圣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聚宏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703号原告: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辉,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蔡公和,该公司经理。被告:南京圣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蔡公发,该公司经理。被告:上海聚宏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晓瑚,该公司经理。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道,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公司)诉被告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迪奥公司)、南京圣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创公司)、上海聚宏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宏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被告圣迪奥公司、圣创公司、聚宏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道、陈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圣迪奥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被告圣创公司、聚宏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三被告在天猫、京东及当当网的网店版面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3、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8,518元。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其系涉案“牛仔裤(MAKEITUP修身提臀型)”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6,该专利目前仍处于保护期内。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圣迪奥公司制造并销售的以及被告圣创公司、聚宏公司销售的型号为XXXXXXX号的牛仔裤与原告专利外观设计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三被告共同辩称:1、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2、被控侵权产品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生产,属于在先使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3、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4、原告的关联公司已就商标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再以外观设计侵权提起诉讼没有依据,且主张的经济损失也无依据;5、被告圣创公司、聚宏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即使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名称为“牛仔裤(MAKEITUP修身提臀型)”、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6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期为2013年9月22日,授权公告日期为2014年3月26日,目前该专利权仍在保护期内。该专利包含主视图、后视图、1幅使用状态参考图、3幅放大图,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和图案的结合。从主视图看,裤子整体呈小脚紧身裤型,裤腿呈上宽下窄的形状,裤子正面左右两侧均设置有一个口袋,口袋开口形状为弧形,左侧口袋中有个小口袋;从后视图看,背面在裤腰下方设有上下两条左右对称的弧线设计,臀部左右两侧均设有一个裤兜,裤兜上边沿略呈弧形,下边呈“V”形,中部有对称的倒立的类似“人”字形图案,裤兜外侧到裤边缘有条斜向缝合线,裤兜下方有条纵向缝合线延伸到臀部下方。2015年8月1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宏在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登陆当当网(网址为“www.dangdang.com”),对网站上显示的相关信息进行截屏公证。在点击进入“圣迪奥正价旗舰店”后,该店提供“圣迪奥简约猫须修身女小脚长裤XXXXXXX”的销售,价格为每件399元,刘宏随后在该网站上在线购买了1件,支付人民币419元(含运费)。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为上述公证出具了(2015)常常证民内字第1568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同时对当当网在售的其他型号牛仔裤进行了证据保全。2015年8月14日,刘宏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所购商品的包裹进行拍照、封存。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为上述公证出具了(2015)常常证经内字第1778号公证书。2015年8月1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宏在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登陆京东网(网址为“www.jd.com”),对网站上显示的相关信息进行截屏公证。在点击进入“S.DEER/CONCEPT正价店”后,该店提供“圣迪奥sdeer2015夏装新款牛仔裤女简约猫须修身女小脚长裤XXXXXXX深钴青/84M”的销售,价格为每件399元。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为上述公证出具了(2015)常常证民内字第1568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同时对京东网在售的其他型号牛仔裤进行了证据保全。同一日,刘宏还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登陆被告圣迪奥公司的官方网站,对该网站上显示的全国销售网络的情况进行了截屏公证。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为上述公证出具了(2015)常常证民内字第15684号公证书。原告还于2015年7月27日在被告聚宏公司处购买了型号为XXXXXXX的女士牛仔长裤一件,价格为399元。被告圣创公司确认其系上述公证所涉的当当网以及京东网上的网络店铺的实际经营主体,被告聚宏公司确认其系专门销售圣迪奥品牌服饰的实体店铺,不进行网络销售。被告圣迪奥公司确认上述三件原告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均由其制造,但未进行网络及实体店销售。原告对三被告主张的分工经营情况予以确认,但认为三被告为关联公司,应当对所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原被告双方均确认上述购买的三件牛仔裤为相同款式。2016年6月20日,被告圣迪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见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截屏公证:1、登录淘宝网(“www.taobao.com”)后点击进入“BILLION官方旗舰店”,该网站提供“时尚收省剪裁窄脚牛仔裤”的销售,产品编号B22014,价格为每件112元。商品详情栏目展示了牛仔裤正面、背面、侧面的穿着图以及正面口袋、背面臀部口袋、背面腿部线条等细节图。该牛仔裤整体呈小脚紧身裤型,裤腿呈上宽下窄的形状,裤子正面左右两侧均设置有一个口袋,口袋开口形状为弧形,左侧口袋中有个小口袋;臀部左右两侧均设有一个裤兜,裤兜上边沿略呈弧形,裤兜下边呈“V”形,中部有对称的倒立的类似“人”字形图案,裤兜下方有条纵向缝合线延伸到臀部下方。王见随后在该网站上在线购买了1件,支付人民币112元。2016年6月23日,王见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对其在淘宝网上所购产品的收货过程进行截屏公证。2、登录亚马逊网(网址为“www.amazon.cn”)后搜索发现该网站提供“Billion女式时尚收省剪裁窄脚牛仔裤B22014”的销售,该牛仔裤的上架时间显示为2013年6月3日。3、登录1号店商城网(网址为“item.yhd.com”)后搜索发现该网站提供“Billion女士牛仔裤女装时尚收省剪裁小脚牛仔裤铅笔裤B22014”的销售,在商品介绍中展示了牛仔裤正面、侧面的穿着图以及正面口袋、背面臀部口袋、背面腿部线条等细节图,该些图片与淘宝网展示的同型号牛仔裤穿着图、细节图一致。此外,商品介绍还附有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的时间为2013年3月25日。4、登录蝶讯网(网址为“www.sxxl.com”)后选择牛仔品牌中的“ABLEJEANS”品牌,选择标注的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的商品检索图点击,进入“2013年春夏杭州百货女装品牌牛仔精选实拍”的展示网页,该网页展示了“ABLEJEANS”品牌牛仔裤的正反面实拍图,该牛仔裤整体呈小脚紧身裤型,裤腿呈上宽下窄的形状,裤子正面左右两侧均设置有一个口袋,口袋开口形状为弧形,左侧口袋中有个小口袋;臀部左右两侧均设有一个裤兜,裤兜上边沿略呈弧形,裤兜下边呈“V”形,中部有对称的倒立的类似“人”字形图案,裤兜外侧到裤边缘有条斜向缝合线,裤兜下方有条纵向缝合线延伸到臀部下方。此外,还选择标注的日期为2013年5月7日的商品检索图点击,进入“2013春夏上海恒隆女装品牌ABLEJEANS牛仔实拍”的展示网页,该网页展示了“ABLEJEANS”品牌牛仔裤的正反面实拍图,图片显示牛仔裤的裤型、细节设计与前一网页展示的牛仔裤一致。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20119号公证书、(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20120号公证书。庭审中,本院组织原、被告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二者均为小脚紧身裤型的牛仔裤,裤腿呈上宽下窄的形状,裤子正面左右两侧均设置有一个口袋,口袋开口形状为弧形,左侧口袋中有个小口袋;臀部左右两侧均设有一个裤兜,裤兜上边沿略呈弧形,裤兜下边呈“V”形,中部有对称的倒立的类似“人”字形图案,裤兜下方有条纵向缝合线延伸到臀部下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存在差别,构成相同。被告认为原告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因以下区别点使得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1、原告专利正面左侧口袋内的小口袋形状是长方形,被控侵权产品是正方形;2、正面口袋上部圆弧的弧度角度不同;3、原告专利牛仔裤背面裤兜整体较为长窄,被控侵权产品则整体较为宽平;4、牛仔裤走线的疏密程度不同。被告以两组资料提出现有设计抗辩。一组为淘宝网、亚马逊网、一号店网上在售的品牌为Billion、型号为B22014的牛仔裤。本院组织原、被告将被告在淘宝网上公证购买的该款牛仔裤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二者均为小脚紧身裤型的牛仔裤,裤腿呈上宽下窄的形状,裤子正面左右两侧均设置有一个口袋,口袋开口形状为弧形,左侧口袋中有个小口袋;臀部左右两侧均设有一个裤兜,裤兜上边沿略呈弧形,裤兜下边呈“V”形,中部有对称的倒立的类似“人”字形图案,裤兜下方有条纵向缝合线延伸到臀部下方。被告认为现有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及原告专利均构成相似;原告认为现有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因以下区别点使得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1、正面口袋上部弧度不同、内口袋形状不同;2、背面裤兜大小不同、倒“人”字形的形状不同;3、背面裤兜下方缝合线的长短不同。此外,原告还认为亚马逊网站上的产品上架时间由信息发布者自行设置,真实性无法确认;一号店商品介绍里展示的产品质检报告没有注明具体产品型号,不能证明该产品的销售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被告另一组现有设计抗辩资料为蝶讯网上展示的品牌为“ABLEJEANS”的2013春夏季杭州、上海商场在售牛仔裤实拍图。经比对,二者裤腿呈上宽下窄的形状,裤子正面左右两侧均设置有一个口袋,口袋开口形状为弧形,左侧口袋中有个小口袋;臀部左右两侧均设有一个裤兜,裤兜上边沿略呈弧形,裤兜下边呈“V”形,中部有对称的倒立的类似“人”字形图案,裤兜下方有条纵向缝合线延伸到臀部下方。被告认为二者高度近似,原告认可被告比对意见,并确认“ABLEJEANS”品牌为其关联公司的品牌,但认为蝶讯网上的图片并非由其发布,真实性无法确认。审理中,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17,700元,律师费30,000元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818元等合理开支共计48,518元,并提供了相应票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2015)常常证民内字第15681、15683、15684、1778号公证书及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公证费发票及购物票据、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以及转账记录;被告提交的(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20119、20120号公证书及相关实物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被告圣创公司及聚宏公司提交的证明其二者销售产品数量的销货单、出货单等资料,鉴于圣创公司、聚宏公司与圣迪奥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系名称为“牛仔裤(MAKEITUP修身提臀型)”、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三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三、若侵权成立,三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牛仔裤,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本案中,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设计,二者在裤型、正面口袋及背面裤兜细节设计、背面裤兜下方腿部设计等方面均一致,虽然二者在正面口袋上部弧线以及口袋长宽比例上有细微差别,但该些细微差别不影响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即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本案中,三被告以淘宝网展示及购买、亚马逊网以及1号店商城展示的品牌为Billion、型号为B22014的牛仔裤,以及蝶讯网展示的品牌为“ABLEJEANS”的2013春夏季杭州、上海商场在售牛仔裤实拍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设计为现有设计。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品牌为Billion、型号为B22014的牛仔裤在亚马逊网显示的上架时间为2013年6月3日,在1号店商城展示的商品质检报告为2013年3月25日,上述两项时间能够相互印证,且均早于原告专利申请日。经当庭比对,该款牛仔裤与被控侵权牛仔裤在裤型、正面口袋及背面裤兜细节设计、背面裤兜下方腿部设计等方面均一致,尽管二者存在一些细微差别,但二者仍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而对于蝶讯网展示的品牌为“ABLEJEANS”的2013春夏季杭州、上海商场在售牛仔裤实拍图,根据其展示图片名称,其上市时间为2013年春夏季度,亦早于原告专利申请日(9月)。经当庭比对,原告亦确认其与被控侵权产品高度近似。本院认为,亚马逊网以及1号店商城均系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电子商务平台,具有较好的信用和管理手段;蝶讯网作为一家专门发布服装时尚资讯的网站,定时发布不同品牌、不同城市、不同商厦的时装资讯,其通过商场挂售商品实拍方式展示服装资讯时显示的时间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原告虽因上述现有设计资料为互联网网页形式而不确认其真实性及证明力,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来证明上述互联网信息不真实或削弱其证明力。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公证书的制作过程、该网页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管理该网页的网站资质和信用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对上述以公证书形式固定的互联网网页展示内容予以采信,认定上述互联网网页所展示的牛仔裤产品所显示的设计为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设计,被控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构成近似设计,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鉴于此,本院对其他争议焦点不再评判,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236元,由原告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陈瑶瑶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二十三条……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五十九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第十四条……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