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冼真秀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真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91刑初55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冼真秀,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家住湛江市坡头区,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6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6日被逮捕,2015年2月3日被湛江市坡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7日被逮捕,2017年4月9日因原判刑期已到被释放,现取保候审在家。辩护人齐跃玲,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夏宏,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诉[201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真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冼真秀不服,提出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粤08刑终34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梦葵出庭支持公诉,原告人冼志强、被告人冼真秀及其辩护人齐跃玲、夏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因事实、证据有变化��由,于2017年6月30日以湛开检刑撤诉[2017]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冼真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判决宣告前,公诉机关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因事实、证据有变化而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充分,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冼真秀的起诉。审 判 长 范丽萍代理审判员 秦舒颖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