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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小车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232号被执行人王小车,女,汉族,1965年5月28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小车履行判决义务,上缴罚金1000元。被执行人王小车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