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淋、杨年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淋,杨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345号申请人:王淋,男。被执行人:杨年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淋与被执行人杨年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淋与被执行人杨年华达成分期履行协议。2017年6月30日申请人王淋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杨年华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淋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杨年华的执行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8执3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