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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彭泽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泽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12号罪犯彭泽光,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苗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毒品再犯。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0日作出(2004)怀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泽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彭泽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07年9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79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5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51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3月20日经本院(2013)常刑执字第6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5月5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2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4月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彭泽光自2015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5年7月获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2014年四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4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奖励分;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14次获得奖励分;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51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元,共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彭泽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泽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泽光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五年九月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富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