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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银川汤姆森电气有限公司与宁夏银立塔商贸有限公司、田荣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汤姆森电气有限公司,宁夏银立塔商贸有限公司,田荣华,张志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600号原告:银川汤姆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定代表人:薛振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枫,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银立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魏建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田荣华,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张志宁,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原告银川汤姆森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银立塔商贸有限公司、田荣华、张志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银川汤姆森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汤姆森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汤姆森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银川汤姆森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