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长东与陈继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东,陈继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1号申请执行人周长东,男,汉族,49岁,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陈继洪,男,汉族,54岁,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周长东申请执行陈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2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2017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21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章熙全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