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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谭俊均陈丽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谭俊均,陈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重庆市。被执行人:谭俊均,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陈丽娟,女,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谭俊均、陈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00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419139.16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谭俊均、陈丽娟等再本院(2016)渝0101民初10015号、(2016)渝0101民初10017号民事判决中应承担的义务即共偿还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借款本金691256.7元及利息,由谭俊均、陈丽娟等于2017年7月25日前偿还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691256.7元,则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自愿放弃两案余款,视为执行完毕;2.若谭俊均、陈丽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本院将拍卖陈丽娟名下的房产偿债。双方于7月26日上午9:30到本院机关101办公室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3.两案执行费由谭俊均、陈丽娟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李 渊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金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