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特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强与刘世英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强,刘世英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254号申请人:王强,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申请人:刘世英,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受理申请人王强、刘世英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强、刘世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30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世英赔偿王强:医疗费凭发票支付;赔偿人身伤害费用和后期治疗、整容费用62000元,先付款20000元,余款42000元分期付款;二、王强、刘世英之间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