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5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河北奥欧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卫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奥欧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段红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卫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刘学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奥欧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卫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中卫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奥欧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及利息64060564.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525.75元。如未按照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中卫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卫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现有的固定资产为光伏发电设备,该光伏发电设备占用土地为划拨土地,属整体资产,不可分割且资产价值远大于本案执行标的,依法不能超标的查封处置。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卫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在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的电费及该公司银行账户,现不具备执行条件。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工作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艳霞审判员  张广平审判员  张克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东成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