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行终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洪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洪发,广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行终9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洪发,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振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兴瑞,省长。委托代理人:简方勇、胡晓坚,均系该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林洪发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7)粤71行初1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林洪发向广东省人民政府邮寄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撤销惠府[2014]99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深高速公路惠州段加宽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2016年12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6]6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经审查,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5日作出涉案公告,公告期限为十五日,自该公告期满之日即可视为林洪发已知晓涉案公告的具体内容。因此,林洪发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2月16日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的六十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洪发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上述决定后,于2016年12月31日邮寄送达给林洪发,林洪发不服该决定,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撤销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6]6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林洪发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案中,林洪发针对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惠府[2014]99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深高速公路惠州段加宽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林洪发应当自其知道上述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涉案公告于2014年9月5日作出并发布,公告期限为十五日,但林洪发在2016年12月16日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据此,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6]6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了林洪发,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予以支持。林洪发起诉认为涉案公告从未完整公开或者公示,其行政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林洪发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林洪发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未查明涉案公告是否依法、完整地公开或者公示,即未查明涉案公告的公开、公示是否合法。未依法公开、公示的涉案公告,应当在依法公开、公示后计算有关时限,而涉案公告至今都未完整公开、公示。二、林洪发有新的证据证明涉案公告未依法公开、公示。因惠州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公开、公示涉案公告,林洪发于2016年11月4日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惠州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林洪发于2016年12月26日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惠州市人民政府,案号为(2016)粤13行初132号。2017年5月18日,林洪发收到该案中惠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答辩状确认涉案公告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涉案公告在惠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有公开,但却未公开涉案公告的组成部分红线图。综上,在涉案公告未完整地依法公开、公示的情况下,就推定公告作出后15日即开始计算有关时效的认定是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同时,因涉案公告未依法公开、公示,因而不认定林洪发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6]6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3、判令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林洪发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于二审时书面答辩称: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6]6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时,林洪发提供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行初13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惠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答辩状以及(2016)粤13行初132号行政判决书,并申请调取该案于2017年5月25日的法庭笔录。本院认为:本案需审查的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6]6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5日作出并发布惠府[2014]99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深高速公路惠州段加宽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公告期限为十五日。而林洪发在2016年12月16日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公告,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其应当自其知道上述公告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其认为公告的内容不完整,应公告的部分未予公告,亦应当就此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据此,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6]6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对林洪发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林洪发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林洪发上诉认为涉案公告从未完整公开或者公示,其行政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等,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林洪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秦红梅审判员 方丽达审判员 付庆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