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邵志洋、束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志洋,束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891号申请执行人:邵志洋,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束建峰,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邵志洋与束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8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