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辖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慧诚贸易泰州有限公司、上海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慧诚贸易泰州有限公司,上海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辖14号原告:慧诚贸易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站前路**号长宏钢材物流中心内*********号。法定代表人:周凤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川六公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尹纪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同康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禹,该公司董事长。2016年10月26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2016)渝03民初180号和(2016)渝03民初181号上海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慧诚贸易泰州有限公司诉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案,与2016年4月25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2016)苏12民初63之一号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诉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17年3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长江丰都二桥项目经理部与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丰都长江二桥主桥钢结构制作及运输合同协议书》和《主桥钢结构制作及运输补充协议》,均未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该涉案合同的工程是重庆丰都长江二桥主桥建设,约定的双方主要义务是:中泰公司负责材料的采购、验收、施工(制作)、涂装、运输、配合安装(装配)、检测自检、交工(交货)以及合同工程范围内规定的一切工作;中交公司项目部按照中泰公司的工程进度验收“计量结算”。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及订立合同的目的,该合同的特征义务为中泰公司的加工制作、运输、安装等施工行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丰都长江二桥主桥施工地,即在重庆法院辖区。双方对于合同的性质存在争议,通过审查双方当事人涉案合同的内容,涉案合同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重庆丰都长江二桥主桥作为不动产所在地,该合同产生的纠纷应由重庆市辖区法院管辖。同时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便于查清事实,较异地法院审理更为经济、效率。因此,从合同履行地的判断和合同性质的认定,该合同引起的纠纷由重庆市辖区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且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应由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移送管辖时没有考虑级别管辖问题,(2016)沪01民辖终1107号和(2016)沪01民辖终1108号民事裁定存在瑕疵,应予撤销。鉴于三案均是基于双方签订的《重庆丰都长江二桥主桥钢结构制作及运输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的统一性,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民初63之一号民事裁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辖终431号民事裁定;二、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辖终1107号和(2016)沪01民辖终1108号民事裁定;三、上海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慧诚贸易泰州有限公司诉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案与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诉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四、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诉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纪 力代理审判员 李盛烨代理审判员 沈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