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378号申请执行人乐小辉与被执行人阙运林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小辉,阙运林,湖南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378号申请执行人乐小辉,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阙运林,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湖南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紫金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全玉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小辉与被执行人阙运林、湖南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以(2016)湘民申9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再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贤顺审判员 蔡国辉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梅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