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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艺苑物业管理中心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艺苑物业管理中心,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艺苑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边XX,总经理。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艺苑物业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寒军审 判 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宗宸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