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丁海城、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城,张海峰,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海城,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海峰,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牛伟,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丁海城与张海峰、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海峰、牛伟银行存款62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张海峰、牛伟银行存款6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