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郭宝华、赵嘉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郭宝华,赵嘉欣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902民初135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负责人:李永建,系该银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辛培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枫,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宝华,女,汉族,无业,1964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新民,乌兰察布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嘉欣,女,汉族,1990年4月13日出生,无业。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被告郭宝华、赵嘉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委托代理人辛培云与张枫、被告郭宝华的委托代理人李新民、被告赵嘉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设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息81248.13元及欠款期间的利息至付款之日止;2、被告依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郭宝华是赵鹏的妻子,被告赵嘉欣是赵鹏的女儿,赵鹏于2012年5月9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初始额度为50000元,当前信用额度为75000元。截止到2017年4月5日欠款本息合计:81248.13元,逾期:78天。赵鹏于2016年12月15日因病死亡,其女儿赵嘉欣证明其父死亡后系土葬无死亡证明;赵鹏生前是乌兰察布市公路管理局职工。二被告继承了赵鹏的遗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死者的债务。为此,原告诉诸法院,主张债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原告依法诉请人民法院查核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制裁被告的违约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金融市场的正常有序。郭宝华辩称,原告方起诉事实无异议。但是办卡人死亡后无任何遗产,所以被告不存在继承遗产和清偿债务。一、死者办理龙卡或使用期间,被告一无所知,只是在赵鹏死后建行工作人员上门催收,被告郭宝华才知道死者赵鹏办理过龙卡,所以被告既不知晓死者办理过也未用于家庭消费,如果原告认为被告用于家庭消费我也没见过原告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另外,原告方说被告有遗产同样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三、死者赵鹏死后我方没有继承任何遗产,将来即使有我们也放弃继承,所以我方也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综上希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赵嘉欣辩称,原告方起诉事实无异议。但是办卡人死亡后无任何遗产,所以被告不存在继承遗产和清偿债务。据我所知办理信用卡只能本人使用,别人不能使用,而且是赵鹏死后用赵鹏手机使用的,而且用微信支付不用本人同意。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郭宝华是赵鹏的妻子,被告赵嘉欣是赵鹏的女儿,赵鹏于2012年5月5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初始额度为50000元,当前信用额度为75000元。截止到2017年4月5日欠款本息合计81248.13元。赵鹏于2016年12月15日因病死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郭宝华、赵嘉欣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宝华、赵嘉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欠款本息81248.13元及欠款期间的利息至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元,由被告郭宝华、赵嘉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建海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曹富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嘱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