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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振普与薛秀梅、刘增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普,薛秀梅,刘增效,刘治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170号原告李振普,男,汉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人朱广宇,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被告薛秀梅,女,汉族,约60多岁,住原阳县(现住原阳县佳福集团院内)。被告刘增效,男,汉族,约60多岁,住原阳县(现住原阳县佳福集团院内)。被告刘治强,男,汉族,约40多岁,住原阳县(现住原阳县佳福集团院内)。关于原告李振普诉被告薛秀梅、刘增效、刘治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振普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普负担。审 判 长  李谦林审 判 员  杨英杰人民陪审员  朱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