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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长生与曾力、黄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长生,曾力,黄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9号申请人郑长生,男,生于1972年8月29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曾力,男,生于1975年2月2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黄艳,女,生于1983年8月1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长生与被执行人曾力、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曾力、黄艳的房产、土地、工商、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郑长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泽心审判员  黎亚非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牟正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