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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XX与梁金党为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XX,梁金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梁XX,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9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梁金党,男,生于1962年9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关于梁XX与梁金党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梁XX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万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