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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科菲特饲料(长春)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洪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唐洪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科菲特饲料(长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洪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唐洪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吉0193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林省洪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唐洪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科菲特饲料(长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洪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唐洪海履行如下义务: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科菲特饲料(长春)有限公司给付饲料款650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息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427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及执行费907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留了被执行人吉林省洪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65447.29元及执行费907.2元,未执行金额申请执行人科菲特饲料(长春)有限公司全部放弃。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2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