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陆书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书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刑初271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书光,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濉溪县。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书光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3日决定将本案变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书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陆书光在怀远县褚集镇褚集饭店工作期间,将赵某1放在饭店收银台上的一部苹果6SPLUS手机盗走。经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74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内容,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陆书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陆书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陆书光在怀远县褚集镇褚集饭店工作期间,将赵某1放在饭店收银台上的一部苹果6SPLUS手机盗走。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74元。案发后,被告人陆书光赔偿被害人赵某1手机款6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陆书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陈某、赵某2、钱某的证言、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怀价证认[2016]14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领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书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陆书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陆书光具有缓刑适用条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书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8000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尚未缴纳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章鸿雁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李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龙法院诫勉语:陆书光你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