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45号被执行人李义,×××,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李义诈骗罪一案,本院(2016)黑0111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执行费人民币50元被执行人李义未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义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和车辆登记记录。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罚金应当履行,但追缴罚金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孙振宇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