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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长梅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与赵坤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长梅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赵坤英,邵礼华,邵党生,黄艳珍,邵银新,邵玉祥,邵小清,邝林发,邵春妹,邵有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22民初1182号原告: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长梅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住址:始兴县深渡水乡长梅村。负责人:邵党华系该村民小组小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乙辉,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明,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村民。被告:赵坤英,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强,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瑶组,住广东省始兴县。第三人:邵礼华,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第三人:邵党生,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第三人:黄艳珍,女,1968年6月4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第三人:邵银新,男,1952年3月9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第三人:邵玉祥,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第三人:邵小清,男,1978年1月5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第三人:邝林发,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第三人:邵春妹,女,1955年3月27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景强,1977年6月20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系邵春妹儿子。第三人:邵有发,男,1933年11月25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长梅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与被告赵坤英、第三人邵礼华、邵党生、黄艳珍、邵春妹、邵玉祥、邵有发、邵小清、邵银新、邝林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先由审判员陈方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主要负责人邵党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乙辉、邵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坤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有强、第三人邵党生、黄艳珍、邵银新、邵玉祥、邵小清、邝林发、邵有发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邵春妹委托代理人邝景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邵礼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始兴县深渡水乡长梅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坤英返还征地补偿款239470.18元,并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春节前,武深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发放到原告账户。被告赵坤英任第一经济合作社财务,2016年5月11日,被告未经第一经济合作社及小组长邵党华同意,擅自取出350592.9元,过了不久,消息传出来,村民对被告私自挪用公款的行为强烈反对,邵党华与村民代表向村委会和深渡水乡政府反映情况,村委会合乡政府称无权对财务始兴强制,建议向县信访局信访。县信访局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建议向县公安局报案。邵党华与村民代表向县公安局经济警察大队报案,县公安局与深渡水派出所民警来了调查,被告退回了11万多元,尚有239470.18元未追回,邵党华与村民代表又向县公安局报警,县公安局称不涉及犯罪,不属于公安局管辖,建议向法院起诉,检察院亦建议向法院起诉,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坤英辩称:一、太阳窝山林地的性质与状况:80年代初,“责任山”分山到户,太阳窝山林因村民的柴火问题未能分配到户。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间太阳窝山林就逐年被全组村民各家圈地为占,纷纷进行刀耕火种,有的占了几十亩,有的占了几百亩,有的因家庭劳力弱只占了3亩、5亩、10亩不等。每家每户都在此山林占有一席之地,至今快四十年了,所有的收入都是农户自己所有,自然形成了事实分配,小组集体只好默认农户的经营管理权和归属权;二、高速征地与补偿金引发的问题:1、太阳窝山林于2014年被武深高速公路开工征地,征地小组按各家农户实际耕种面积进行逐一丈量补偿,当中先后征用、被租用的(被租用的租金施工方给了农户自己)农户林地就有十几家,给了农户地面青苗费补偿(每亩1300元)。而征地补偿款(林地14.85/m2;园地31/m2),则按照程序进了小组集体的账户;2、对进入小组账户(2015年9月份)的征地补偿款,小组村民开始闹分配,为此,小组曾召集了一次农户会议。在会上,一方没有征到地的农户说:“这是集体的林地,征地补偿款应该由集体按人口分配”;另一方被征到地的农户说:“同是这款林地,你们的林地没有征到,你们的林还在,地还在,还可以继续有收入,还要分我们的林地钱,你们就想得双倍,眼红我们这点钱。我们的地被征收后,林也没有了,地也没了,钱也被你们分了,那我们以后还怎么生活?如果要分钱也可以,必须先分山后再谈分钱。你们的林地肯交回村小组重新分配吗”。之后,长梅村委会、乡政府也多次召集双方代表进行商议,从中做调解工作,也提供了一些可行性的分配方案(用分成的方法),可小组长邵党华就是不配合,不作为。就这样拖了一年多的时间。在无奈的情况下,被征了地的农户天天到被告家来要钱,说:“你有什么理由不分给我们,这笔款实质是我们的,只不过是经过一下你的手续作为程序,所以我们一定要你按高速征地补偿款如数给我们”。农户还隔三差五到邵党华家评理:“我们的钱你就想要,你家的林地就不肯交出来,将心比心,假如你家的林地被征了,林地补偿款还要全部交回集体来分配,你肯吗?”、“你必须把我家被征的林地补偿款给我,如果你敢分我们的钱,我就砍你家的林木”。邵党华为难了,口头答应了,说:“你们取得到你们就去取”。这一点,邓有强可以作证;三、无奈的分配:僵持一年多,由于高速征地补偿款的意向和实际是补给被征用林地的农户,被征地农户三番五次到被告家来闹,被告头痛极了,心想被征地者也有他们的道理,如不把钱分给他们,被告家庭就不得安宁。邓有强又说:“邵党华都口头答应了,你还不给我们”。既然邵党华都开口答应了,无奈之下被告只好于2016年5月份把钱分配给了这些被征地农户保管。分配时还召集了一次会议,在会上被告强调一点:“这笔钱只是给你们暂时保管,一旦人家告了,大家必须交回来”。大家也答应了,这点邓有强也可以作证;四、征地补偿款的追回与分配去向:事情发生后,邵晓明、邓乙辉等农户去诉讼,乡政府、长梅村委会知道后,强烈要求邵党华和我一同追回此款。迫于无奈,在2016年6月被告带头交了自己的那份,并动员邵作才、邓有强、邓新妹等人把征地补偿款交回了小组的账号(共111122.72元)。但仍有一些农户的征地补偿款无法追回,被告曾多次到这些农户家里做思想工作,但被征地的农户们听不进去,理由是:如果未被征地的农户将他们的林地交出来重新分配给所有农户,就可以把征地补偿款全部交回小组分配;五、综上所述,被告作为小组财务固然有责任,但被告没有挪用征地补偿款,而是在邵党华组长答应的情况下才把钱分配给了农户保管。试问那么长时间来,被告都坚持下来了,如果不是邵党华答应在先,被告能去取钱给这些农户吗?邵党华作为组长也难逃其责。长梅村委会曾多次要求邵党华来商议分配方案,邵党华不配合不作为,也没有办法解决村民的分配矛盾,就把被告起诉到法院。邵党华也知道被告的补偿款已经交回小组,被告也做了该做的工作,原告应该去告还没交回补偿款的那九户人家才对。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并利用法律手段把剩余的征地补偿款追回,诉讼费由小组承担。第三人邵礼华辩称:一、这种分配有失公平性。本村集体所有的太阳窝黄山野岭,村小组所有农户均有开荒耕种和植树造林的权利。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片土地陆续被本组村民开垦。谁开垦,谁耕种,谁经营,谁获利,直至当前因建设高速公路被征用。被征用土地的部分村民,从此无地可耕,无地可种,永久性失去土地,缺少这部分土地带来的经济来源,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户而言,毫无疑问是一种打击。而同样耕种这块集体土地的部分村民因没有涉及到土地征用,还可以10年、50年、100年甚至于世代继承,长期占用,经济来源丝毫不受影响,然而,被征用土地的村民仅有的一点补偿款,还被虎视眈眈、要求瓜分,这对我们这些被征用土地的部分村民来说,毫无疑问是不公平的;二、我们要求公平分配。本村每户都有在太阳窝集体山地开荒植树造林,多的有一二百亩,少的有三五亩,这些原本属于村集体的山地,因几十年来被私人经营、占有,已经变成了事实的私人所有。如按部分村民要求的必须平均分配征地补偿款,那么,那些没有被征用的土地,是不是也应该由村集体收回来,然后按照村里人口重新分配?只有这样才公平。如果没有涉及到土地征用的村民,他们的土地同意交回给集体重新分配,那么,本人亦可接受全村人平均分配征地补偿的要求。但必须先分好山地,后分钱;三、本人对小组长邵党华的意见。建设高速公路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有利于国家经济和家乡经济的全面发展,对此,我们持支持的态度。然而,由于邵党华的不作为,使得原本很清新明了的土地征用补偿一事变得复杂化,同时在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亦是犹豫不决,出尔反尔,毫无组织能力,作为小组干部,应该很清楚这样做并不利于当地的社会稳定和发展。综上所述,如果邵党华组长无法收回集体的山地,本人认为,将土地征用补偿款发放给被征用土地的村民,于情于理于法,是完全合理的。第三人邵党生辩称:因武深高速公路开工征地,深渡水长梅一组太阳窝林地被征用到,而林地是集体的柴火山,一直以来还没有分配到户。80年代末90年代初,村民各家圈地为占,至今都快40年了,收入也归农户自己所有,小组集体也默认了经营管理权和归属权。如今12户人占用林地被征用,因此补偿款也应归被征用林地农户所有,如果补偿款归集体小组,那么也要先把所有没被征用的林地收回重新分配,这样才合理。第三人邵有发辩称:一、这种分配有失公平性。本村集体所有的太阳窝黄山野岭,村小组所有农户均有开荒耕种和植树造林的权利。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片土地陆续被本组村民开垦。谁开垦,谁耕种,谁经营,谁获利,直至当前因建设高速公路被征用。被征用土地的部分村民,从此无地可耕,无地可种,永久性失去土地,缺少这部分土地带来的经济来源,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户而言,毫无疑问是一种打击。而同样耕种这块集体土地的部分村民因没有涉及到土地征用,还可以10年、50年、100年甚至于世代继承,长期占用,经济来源丝毫不受影响,然而,被征用土地的村民仅有的一点补偿款,还被虎视眈眈、要求瓜分,这对我们这些被征用土地的部分村民来说,毫无疑问是不公平的;二、我们要求公平分配。本村每户都有在太阳窝集体山地开荒植树造林,多的有一二百亩,少的有三五亩,这些原本属于村集体的山地,因几十年来被私人经营、占有,已经变成了事实的私人所有。如按部分村民要求的必须平均分配征地补偿款,那么,那些没有被征用的土地,是不是也应该由村集体收回来,然后按照村里人口重新分配?只有这样才公平。如果没有涉及到土地征用的村民,他们的土地同意交回给集体重新分配,那么,本人亦可接受全村人平均分配征地补偿的要求。但必须先分好山地,后分钱;三、本人对小组长邵党华的意见。建设高速公路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有利于国家经济和家乡经济的全面发展,对此,我们持支持的态度。然而,由于邵党华的不作为,使得原本很清新明了的土地征用补偿一事变得复杂化,同时在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亦是犹豫不决,出尔反尔,毫无组织能力,作为小组干部,应该很清楚这样做并不利于当地的社会稳定和发展。综上所述,如果邵党华组长无法收回集体的山地,本人认为,将土地征用补偿款发放给被征用土地的村民,于情于理于法,是完全合理的。第三人邵春妹辩称:补偿款应该归谁?首先所征地是深渡水瑶族乡长梅第一经济合作社未分配到户的山林地,是由个人开垦种植,如果把林地补偿款收回,按小组现有全体社员分配,本人同意,但是前提必须是回收全部未分配山地,包括山地所种植的一切作物,且按现有全体社员人头分配。再者,未被征用地的社员,是否既能得到补偿款却依然拥有未分配的山地?而被征地的农户不但未获得应得补偿款而且连地叶没有了。综上,如果能把长梅一组未分配的所有山林地包括山林内所种植的作物一并收回全体社员分配,本人愿意上交之前所发放的征地补偿款。第三人邵银新辩称:一、根据建国以来,我们瑶族世代一直沿袭下来的公共山林“谁种谁收谁管理”的这一传统风俗习惯(1984年的乡规民约)和在建国初期以及八十年代政府和法院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山林归属问题有关文件都遵循了这一法则。为此,我有权享受该补偿款;二、补偿款的领取,是经本组组长邵党华同意,由村委经办划入有关户主存折的。如果没有经过组长同意行得通吗?现在组长失口否认未免说不过去;三、如果要交回补偿款的话,那应该先归还所有的山林,否则山林归还的事就会不了了之,就会应证“你的就是我的,我的你不要动”这句话,留下后遗症。第三人邵玉祥辩称:一、根据建国以来,我们瑶族世代一直沿袭下来的公共山林“谁种谁收谁管理”的这一传统风俗习惯(84年的乡规民约)和在建国初期以及八十年代政府和法院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山林归属问题有关文件都遵循了这一法则。为此,我有权享受该补偿款;二、补偿款的领取,是经本组组长邵党华同意,由村委经办划入有关户主存折的。如果没有经过组长同意行得通吗?现在组长失口否认未免说不过去;三、如果要交回补偿款的话,那应该先归还所有的山林,否则山林归还的事就会不了了之,就会应证“你的就是我的,我的你不要动”这句话,留下后遗症。第三人黄艳珍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邝林发辩称:如果只是收回我们的钱,但是山林不重新分给我们,这样就不行,村小组霸王条款。第三人邵小清辩称:既然我们每个人有份,可以将钱给回村小组,但是相应的山林也要每个人都分下来。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长梅村瑶一组武深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证据符合作为证据三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武深高速公路建设需要,2015年7月2日,始兴县国土资源局与深渡水乡长梅村长一村民小组签订《武深高速项目征收土地协议书》,在始××县深渡水××村××组征地,征地地名叫太阳窝,征地面积为22364.41平方米。在2016年春节前,该块地的征地补偿款发放到原告的账户里,征地补偿金额总额是350592.90元。长梅村瑶一组总共有农户53户,在2016年上半年,该村民小组通过开村民会议,由40多户村民表决同意通过了《长梅村瑶一组武深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但该方案并未得到落实。2016年5月11日,被告赵坤英在村小组账户取款350592.90元,并制作《武深高速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分配表》将上述款项分14笔分给了13位农户:邵作才57340.89元、邵党生35908.93元、黄艳珍11455.14元、邵春妹8666.01元、邵礼华23191.10元、邵玉祥22055.07元、邵有发68665.92元、邓有强35000元、邵小清14559.39元、邵艳华15114.18元、邓新妹3667.65元、邵银新418**.24元、邝林发13160.37元。上述13位农户已经签名领取了上述款项。《武深高速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分配表》并未经该村民小组村民会议表决通过。2016年5月至6月份期间,四位农户即邵作才、邓有强、邵艳华、邓新妹将其领取的征地补偿款交回原告的账户,返还的总额是111122.72元,本案所涉征地补偿款尚有239470.18元未返还给原告。另查明,被告赵坤英与邵艳华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立案的案由是返还原物纠纷,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案由应当是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赵坤英和第三人邵礼华、邵党生、黄艳珍、邵春妹、邵玉祥、邵有发、邵小清、邵银新、邝林发是否应当将征地补偿款239470.18元返还给原告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长梅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涉及的武深高速项目征收土地补偿,是属于深渡水乡长梅村长一村民小组的集体收益,该笔收益依法应当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后方可处分。本案被告赵坤英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处分的情况下,在村民小组账户支取350592.90元分配给13位农户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返还义务。本案的第三人,在获取征地补偿款时,没有合法的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也负有返还征地补偿款的义务,被告赵坤英与第三人对征地补偿款负有连带返还的义务。因此,原告诉请被告赵坤英和第三人返还征地补偿款239470.1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邵礼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第三人邵礼华、邵党生、黄艳珍、邵春妹、邵玉祥、邵有发、邵小清、邵银新、邝林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下列数额返还原告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长梅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款:邵礼华23191.10元、邵党生35908.93元、黄艳珍11455.14元、邵春妹8666.01元、邵玉祥22055.07元、邵有发68665.92元、邵小清14559.39元、邵银新418**.24元、邝林发13160.37元。被告赵坤英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5元,由被告赵坤英和第三人邵礼华、邵党生、黄艳珍、邵春妹、邵玉祥、邵有发、邵小清、邵银新、邝林发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赵坤英和第三人在履行本判决判项的期限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军审 判 员  陈方涛人民陪审员  赖淑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