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尹根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尹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住所地:南宫市青年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70078319XQ。法定代表人:刘海鸿,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尹根军,女,汉族,1972年7月26日出生,住南宫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尹根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8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尹根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登记信息,通过向南宫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查询,尹根军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认可。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金辉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李双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