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飞龙、李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龙,李杰的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6刑初83号被告人王飞龙,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肥乡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2017年1月6日被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祁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杰的,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肥乡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2017年1月6日被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海斌,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检公诉刑诉(2017)第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飞龙、李杰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飞龙及其辩护人祁李兵、被告人李杰的及其辩护人李海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王飞龙、李杰的在涉县索堡镇索堡村,以邯郸县富方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以高利息,存取自由,发展种植业为由,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二被告人又以涉县龙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继续吸收公众存款。经司法会计鉴定,王飞龙、李杰的以邯郸县富方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吸收公众存款12人,14人次,金额245600元,已还本金5000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240600元。以涉县龙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35人,63人次,金额786500元,已还本金33000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7535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均表示认罪。被告人王飞龙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所有被害人已全部谅解,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杰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退赃,取得了全部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小,希望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王飞龙、李杰的在涉县索堡镇索堡村,以邯郸县富方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以高利息,存取自由,发展种植业为由,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二被告人又以涉县龙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继续吸收公众存款。经司法会计鉴定,王飞龙、李杰的以邯郸县富方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吸收公众存款12人,14人次,金额245600元,已还本金5000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240600元。以涉县龙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35人,63人次,金额786500元,已还本金33000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7535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及其家属已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60万元,剩余未退赔部分已达成还款协议,并作出保证。被告人王飞龙家里的宅基地,李杰的家里宅基地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由担保人郝记鱼负责追还。全部被害人均谅解了二被告人,并表示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任何责任,希望对其从轻免予刑事处罚。另查明,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6年11月11日通知二被告人进行询问后将其抓获,在抓获过程中二被告人配合工作,未反抗。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飞龙供述:大约是在2013年5月份,我和李杰的通过朋友认识了邯郸市复兴区的李某,她是邯郸县富方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老板,她委托我们俩人在涉县开办一个代办点帮助她吸收资金。我们这个合作社在涉县索堡村,2013年6月20日开业,大约开了一年,吸收的所有资金我们都交给了李某。因为邯郸县富方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出事了就不能再挂这个牌子了。涉县龙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在2014年7月份成立的,该公司的索堡分公司负责人是赵某。我们就以这个公司的名义继续吸收存款,老百姓存款到期想续存的就给人家换成某科技公司的票,有想要回现金的就把新吸收的钱还给他们。该合作社索堡代办点我和李杰的是负责人,2016年6月20日至2014年10月份我们是以邯郸县富方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吸收存款的;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我们是以涉县龙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存款的。总共吸收一百万左右,以群众存款的票据为准。根据统计我和李杰的总共吸收了资金1032100元,目前未偿还994100元,我认可。我和李杰的在吸收存款上没有主次之分,我们共同办的这件事。我们去村里发放过宣传页,给老百姓介绍利息高,存取自由,发展种养殖,谁存款都行。2、被告人李杰的供述:大约是在2013年5月份,我通过王飞龙认识了李某,她是邯郸县富方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老板,她委托我和王飞龙在涉县开办代办点。我们是负责人,因为李某出事了,我们涉县龙科科技公司的名义继续吸收存款,老百姓存款到期的就给人家换成某科技公司的票,有想要回现金的就把新吸收的钱还给他们。该合作社索堡代办点我和王飞龙是负责人,根据统计我和王飞龙总共吸收了资金1032100元,目前未偿还994100元,我认可。我和王飞龙在吸收存款上没有主次之分,我们共同办的这件事。我们去村里发放过宣传页,给老百姓介绍利息高,存取自由,发展种养殖,谁存款都行。3、证人赵某证言:涉县龙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索堡分公司写的我是负责人,实际我没有参与,还是王飞龙和李杰的负责,干的还是存取款业务。他们找了索堡村的两个退休老师韩某1、郭某当业务员。4、证人韩某1证言:2013年6、7月至2014年7月间,王飞龙、李杰的以邯郸县富方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吸收资金,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以涉县龙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吸收资金。5、证人郭某证言,证该社索堡代办点是2013年6月20日开业的,负责人是王飞龙、李杰的,具体办理业务的是韩某2,业务就是存款。6、证人韩某2证言:我在该社代办点工作过,邯郸富方农业合作社索堡代办点的负责人是王飞龙、李杰的,主要业务就是吸收存款。涉县龙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老板也是王飞龙、李杰的,业务是存款。7、证人李某2017年3月1日证言:我委托王飞龙、李杰的为我开办的邯郸县富方生态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社吸收过存款,他们在涉县开了一个代办点。8、涉县龙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县富方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手续。9、被害人王某、张某等陈述及提供的收款票据,证被害人在涉县龙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县富方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取款情况。10、抓获经过四份,证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6年11月11日通知王飞龙、李杰的进行询问后将其抓获,抓获过程中二人配合工作,未反抗。11、涉县永利司法会计鉴定中心永司会鉴【2017】第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人吸收公众存款情况汇总表、明细表,邯郸县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吸收公众存款情况明细表、涉县龙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情况明细表,证王飞龙、李杰的以邯郸县富方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县龙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42人,77人次,金额1032100元,已还本金38000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994100元。12、收款收据、保证书、协议书、谅解书,证案发后,二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剩余未退赔部分已达成还款协议,并作出保证。被告人王飞龙家里的宅基地,李杰的家里宅基地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由担保人郝记鱼负责追还。全部被害人均谅解了二被告人,并表示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任何责任,希望对其从轻免予刑事处罚。13、相关银行流水记录。14、二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龙、李杰的在涉县索堡镇索堡村,以邯郸县富方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县龙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以高利息、存取自由、发展种植业为由,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公众存款100万余元,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共同吸收存款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已得到全部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综合以上情节,本院为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不受侵犯。根据二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数额、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二被告人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飞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杰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晓玲审 判 员 王有田人民陪审员 温长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秀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