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郑军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军,北京京隆伟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郑军。被执行人北京京隆伟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郑军与北京京隆伟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