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德安与唐德孝、唐德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安,唐德孝,唐德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552号原告:王德安,男,汉族,1959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厂,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德孝,男汉族,1958年12月20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唐德美(系被告唐德孝的弟弟),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王德安与被告唐德孝、唐德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德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唐德孝、唐德美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安提出对唐德孝、唐德美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安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王德安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元审 判 员 杨光华人民陪审员 胡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