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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德安与唐德孝、唐德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安,唐德孝,唐德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552号原告:王德安,男,汉族,1959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厂,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德孝,男汉族,1958年12月20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唐德美(系被告唐德孝的弟弟),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王德安与被告唐德孝、唐德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德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唐德孝、唐德美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安提出对唐德孝、唐德美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安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王德安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元审 判 员  杨光华人民陪审员  胡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琪 来源:百度“”